绍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体:【

绍市农〔2013〕65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建设项目的立项,促进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运行,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绍兴市农业局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绍兴市农业局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黑名单制度


                                                      绍兴市农业局
                                                     2013年6月19日 

绍兴市农业局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黑名单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建设项目的立项,促进涉农建设项目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下同),向市农业局申报涉农建设项目立项,向局属事业单位申请享受非普惠制强农惠农政策补贴,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行使涉农建设项目立项和强农惠农资金补贴“黑名单”制度综合监管的协调职能,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全市本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绍兴农业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涉农项目建设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实施中有行贿劣迹,并构成犯罪的;
    (二)农业生产中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投入品,农产品质量抽检本年内检出违禁农药、兽药、渔药一批次以上的;
    (三)农业生产中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渔药休药期,农产品质量抽检1年内检出允许使用的农药残留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拒绝农业部门执法检查或拒不接受农业部门监督管理的;
    (四)违规输出、经营、处置病死动物的;
    (五)连续两年被农业部门评为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
    (六)在涉农项目建设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中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在涉农项目建设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有行贿劣迹的,由局监察室会同产业发展处向市检察院采集相关信息;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投入品,农产品检出违禁农药、兽药、渔药的信息由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采集;违规出售不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渔药休药期规定的农产品,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超标,拒绝农业部门执法检查和拒不接受农业部门监督管理的信息由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采集;违规输出、经营、处置病死动物的信息由市畜牧兽医局、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采集;连续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息由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采集负责采集;在涉农项目建设和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中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信息由产业发展处牵头负责采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各信息采集责任处室或单位交局监察室汇总后,报局党委会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局办公室负责通过新闻媒体或绍兴农业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处罚规定。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补助的涉农建设项目,也不得享受非普惠制强农惠农资金补贴。
    (六)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三年)届满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职能处室、单位组织对其检查,将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整改结果报局监察室和产业发展处,经监察室和产业发展处汇总后上报局党委审定,对符合删除条件的单位,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将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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