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08

浙价费〔2015〕183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

学费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由政府制定基准标准,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学费标准的制定

  学费标准的制定,坚持“以合作办学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并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以及合作办学质量”的原则。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公办本科”、“公办高职”、“民办本科”(含独立学院,下同)、“民办高职”四类由省统一制定基准标准(具体详见附件)。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费标准,按现行研究生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实施学历教育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各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

  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与我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其收费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项目办学学费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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