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健全村级组织的同时,不断加强集体“三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逐渐增加,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招待费居高不下问题比较严重,管理费用控制不严、村干部违规外出考察、违规发放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已经成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要全面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把握以下原则:
    (一)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执行财务联签联审和收支逐笔逐项公开、三年轮回审计等制度,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阳光操作。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将各项收入、支出入账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标准,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等补贴,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各地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报账时附会议签到单和会议通知。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各地应按照财力和村所承担工作任务实际核定村级办公用品购置费、党建经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确定村级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经费额度以及村级会议用餐标准。
    (三)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镇、街道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四)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支出实行限额制并严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订。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有线电视“三务”公开栏目等平台上进行公开。
    (五)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乡镇(街道)报批手续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六)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申报单,经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七)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各类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报销条件、报销方式和报销标准,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列入乡镇(街道)考评,将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并与村主职干部的绩效考核、基本报酬、评先评优挂钩。乡镇(街道)要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建章立制,认真做好村干部和村级财会人员等培训,不断深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总责;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村级财会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帐。各级农业部门要与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指导协调。组织部门要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三资”监督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制度统一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列支科目,实行动态监察。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经常性开展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联合检查,深化阳光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认真查处举报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三资”监管网络作用,强化监督力度并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纳入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内容。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发现涉及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切实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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