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越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财政职能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粮食生产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育主体,挖潜力,稳面积,攻单产” 的粮食生产总体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发展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2015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自今年起,根据各区完成省、市下达粮食生产目标、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与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作制度创新等工作任务,切块下达考核资金,由各区对镇(街)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后兑现。考核资金专项用于镇(街)粮食生产工作经费补助,粮食生产功能区设施维修与建设费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费用,农田“非粮化”控制、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新型农作制度和“三新技术”推广等奖补。

根据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完成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综合考核,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工作奖励。对完成当年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粮油补贴工作、秸秆田间禁烧工作等各项任务的镇(街),根据任务轻重和考核情况,给予每个3-10万元工作经费。

二、全面执行省粮食补贴整合改革政策

根据浙农计发〔2015〕4号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基础上,省里将省级粮油种植大户直补、粮油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包括水稻机插、油菜机收和农作物统防统治)、水稻集中育秧补贴等政策进行整合改革,统一归并为规模种粮补贴,对规模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统筹省、市资金,给予每亩(按播种面积)100元补贴,对其中早稻种植面积再给予每亩50元补贴。鼓励种粮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焚烧秸秆经教育不改的,扣除种植户当季种粮补贴。

对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和2014年以前签订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粮食生产的,继续执行上年度政策。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按省定政策执行。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继续执行绍政办发〔2014〕5号文件的规定。

三、着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

重点支持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社会化服务,在全面执行新购置农业机械国家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基础上,对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采用全基质育秧进行直接补贴,根据水稻机械插秧面积,给予每盘2元补贴(标准规格秧盘,相当于每亩40-80元补贴)。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为散户(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下,下同)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对散户提供育插秧服务的,根据水稻机械插秧面积,给予每100盘50元奖励;对散户提供统防统治服务在50亩以上,给予每亩70元奖励,对整村制推进植保统防统治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其中为散户提供服务面积占60%以上),再给予所在村或服务组织15万元奖励。

四、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与建设力度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偿试点,由富盛、陶堰、孙端3镇扩大到整个越城区行政区域,对建成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须种植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给予镇(街)每亩100元补助,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路、渠、沟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管护、“三新”技术推广和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育供秧中心建设,对新建年育供秧能力达到15万盘以上的,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省下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省要求进行资金配套。

五、深入推进粮食生产高产创建活动

支持镇(街)、村、农技部门建设粮食生产高产千亩示范基地,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创建粮食生产高产百亩示范方,对应用新品种、新技术,产量达到较高水平,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分别给予每个创建主体千亩示范基地10万元、百亩示范方2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对被评为全市十佳粮食生产示范方(区)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加大对早、晚稻高产攻关竞赛奖励,对早稻、连作晚稻、单季杂交晚稻、单季常规晚稻攻关田最高产量田块(第1名)各奖励农户1万元,2-5名的农户各奖励0.3万元。鼓励镇(街)创新推广“千斤粮、万元钱”农作制度,给予每个区各安排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六、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种粮补贴工作

推行种粮补贴主体自行申报制度,凡申请规模种粮补贴和社会化服务奖励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包括申请基质育秧补贴的农户),直接到所在镇(街)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签订承诺书),各镇(街)对其申报合规性负责并做好核实工作。经镇(街)进行公示、公告,报所在区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业部门。各级各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现虚报骗补的,取消种植户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对已经发放的给予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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