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农业机械设备补贴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设备购置的补贴对象、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按浙农计发〔2015〕9号执行。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以全省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电脑辅助管理系统为操作工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1.购机。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的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买农机设备。
2.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邮政银行“一卡通”卡号(个人)或银行账号(经营组织),到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须安装完成并经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确认后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须办理注册登记后申请补贴。其他机具须带机申请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中央资金补贴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和公示。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包括补贴对象、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规定,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准确,与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予以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补贴申请,定期以公函形式,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报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复核。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定期将补贴信息在绍兴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7天。
4.结算和拨付。对公示无异议后,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以公函形式报绍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一卡通”或银行帐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由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整理归档。
二、设施大棚补贴
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建设范围、起补面积按浙农计发〔2014〕7号文件执行,补贴标准按《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范围和建设标准按《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1.申报。补贴对象于5月20日或10月3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设施大棚建设方案、建设规划平面图、建设项目区位图、建设区位属于农业“两区”的证明文件、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建设玻璃温室)、补贴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在本年度内已经建设、符合项目申报要求但尚未申报的,允许在上述两个时间点前补报,2015年第一批申报时间延长至6月30日。
1. 2.立项。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设施大棚年补贴申报条件的项目以绍兴市农业局文件报省农机局,经省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1.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大棚建设项目,由补贴对象在省农机局公布的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生产企业名单中自主选择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并在计划时间内建设完成。
1.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表2)。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1. 5.申请补贴及其他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农业机械设备补贴”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三、农机报废补贴
农机报废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1.申请报废。机主按规定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申请表》、《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或《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向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报废和注销申请。
2.回收解体。机主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业机械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指定回收单位是绍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绍兴市云东路413号),由回收单位负责解体销毁。回收单位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3. 购机。申请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的机主,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购置新机,并依法到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办理注册登记。
4、申请补贴及其他程序。机主凭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向绍兴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补贴申请。申请中央报废更新补贴的机主还需提供购机凭证(购机发票复印件)。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附表1 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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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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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办公地址) |
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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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所在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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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帐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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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包括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与进度、资金筹集等内容) | |||||
设施大棚 基本情况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型号 |
数量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 |
总价 (万元) | |
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承诺未能按期完工的,放弃本年度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标准,承诺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4.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三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章) 年 月 日 | |||||
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职能 部门 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姓 名 (组织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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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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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 |
主要技术参数 | |||||||
棚宽或跨度(m) |
顶高(m) |
肩高或天沟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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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柱间距(m) |
副立柱间距(m) |
拱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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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
主立柱规格/数量(mm/根) |
副立柱规格/数量(mm/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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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杆直径/数量(mm/根) |
纵拉杆直径/道数(mm/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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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斜撑直径/数量(mm/根) |
编号与标牌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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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价 (元/平方米) |
合同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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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补贴面积 |
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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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意见: 确认人员签字: (确认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注:①本报告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②补贴面积按以下办法换算:补贴面积=总宽×总长,总宽=棚宽(跨度)×跨数,总长=规定的拱间距×(拱杆数量-1);③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④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报告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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