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绍兴市本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农业局、财政局、市发改委(粮食局)、绍兴恒信合作银行、绍兴市邮储银行会商一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指由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绍兴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专门针对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扶持对象,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而发放的专项贷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负责绍兴市本级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具体实施,并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向省农业厅及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提供上年度实际种粮面积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并及时做好更新。

  (二)市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恒信银行、邮储银行等牵头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市粮食局。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以及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镇乡(街道)。负责做好区域内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市农业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由市农业局提供市本级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汇总形成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统一报省农业厅,并提供给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鉴于种粮主体承包及流转面积在不断变动中,因此,备选名单每年调整一次,按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于每年8月15日前将调整后名单汇总后报各区农业职能局,各区农业职能局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再将调整后名单提供给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名册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所在镇(街道)恒信银行或邮储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结算及支付。财政贴息资金一年结算两次(当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恒信银行和邮储银行计算贴息资金并填报绍兴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清册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在bt365网址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五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实施细则发放的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每年的贴息时间自上年的12月21日起计算(含己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管理。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恒信银行、邮储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

     2.绍兴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清册


附表1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        (县农信机构或邮储银行)审核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贷款时间

贷款

数额

年利率

贴息起止时间

贴息贷款数额

应补贴息资金

起始日

到期日

起补日

截止日

附表2

绍兴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清册

     报送单位(盖章):     (恒信银行或邮储银行)审核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

银行账号

贷款起止日期

贷款数额

贴息标准

贴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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