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绍兴市农业局委员会

中共绍兴市纪委驻市农业局纪检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

 

绍市农局党委〔201513

局属各单位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绍兴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发〔2015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大政治责任,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意义。

(一)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要对全局和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负全面责任,做到主抓直管,防止和克服由纪检组织“代职”的现象,防止出现责任错位、不到位,执行力层层递减等问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二)驻局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坚守责任担当,把监督、检查局党委及班子成员作为主要任务,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干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党组织主体责任

(一)责任内涵

党组织主体责任,是指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包括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二)责任主体

1、局党委领导班子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委书记是全局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局党委要按照市委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支持和配合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在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充分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

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事务。

2、局属各单位党支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是单位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要在局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好作用。

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或纪检干事,协助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事务。

(三)责任内容

1、局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一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及要求,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工作合力,坚持党委抓、书记抓、班子其他成员抓,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三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委“28条办法”、市委“26条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四是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五是强化教育监督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深化廉政文化建设,强化舆论引导、氛围营造。加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谈话等工作,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管。六是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七是深化源头治理,贯彻《绍兴市推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7年实施计划》精神,完善局惩防体系具体实施方案,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八是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九是其他依纪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局属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责任:一是加强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当好表率。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抓好落实。三是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四是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委“28条办法”、市委“26条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是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督促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建崇廉风尚。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围绕财权、物权、审批权、执法权等,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内部管理、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七是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八是其他依纪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3、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是领导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四个亲自”,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二是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三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加强协调督办,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五是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六是其他依纪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4、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一是根据工作部署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报告情况。二是指导分管领域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制度规定,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是对分管领域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开展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方面的督查,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四是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五是其他依纪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纪检组织监督责任

(一)责任内涵

纪检组织监督责任,是指驻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要求,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提醒局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一岗双责”。

(二)责任主体

驻局纪检组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驻局纪检组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三)责任内容

驻局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一是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全局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二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执纪检查。加强对上级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三是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26条办法”等作风建设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重点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四是协助局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局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促进廉洁自律。加强对上级巡视、审计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对农业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审批、农业项目管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六是严格检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七是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八是聚焦主业,突出主责,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九是其他依纪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委每年年初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上一年度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新一年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召开专题例会,按计划推进各个阶段工作。健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机制。对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坚持由党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并由党委直接部署推动、督促落实。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局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支部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二)推进分工负责。局党委每年年初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位班子成员,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对市委、市纪委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部署以及巡视、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分解落实到局党委班子成员,并限时报结。对局党委、驻局纪检组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部署以及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局属各单位党支部要及时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并限时报结。

(三)健全协作机制。局党委要支持驻局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并为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局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督,主动听取驻局纪检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驻局纪检组要及时向局党委、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传达上级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局党委书记通报有关工作,听取意见。指导协调局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合力推进农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实施报告制度。局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年初(120日前)按照市委办《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24号)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市委、市纪委递交上一年度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落实任务,于次年年初向局党委作出具体报告。局属各单位党支部及主要负责同志于次年年初也要向局党委、驻局纪检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五)定期谈话约谈。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驻局纪检组长要定期与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了解和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处室、单位,及时约谈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并督促整改。对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转交的反映局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与当事人约谈,约谈后由被谈对象写出情况说明,并由负责谈话的领导签字背书后上报或回复。

(六)开展检查评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要求,局党委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重点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根据绍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社会化评价工作要求,局党委班子成员实施年初承诺、年末亮诺工作,接受广大干部群众评议。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在年初面向所在支部党员干部承诺,年末要亮诺并接受评议,评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要进行通报,评议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责任追究。要根据市将制定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要依纪依法实行问责。局属各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凡在分管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中共绍兴市农业局委员会    中共绍兴市纪委驻市农业局纪检组

2015411

 抄送:省农业厅,中共绍兴市委、中共绍兴市纪委

绍兴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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