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浙农计发〔2015〕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全国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建设。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见附件1)。各地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组织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各地要加强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报告省农机局。经核实后将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产销企业发现补贴标准过高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机)部门。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各地可根据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累加补贴机具(含设施大棚)的种类和标准,补贴资金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三)审核和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完成公示后一个月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林业、渔业等主导产业机械补贴宣传力度,帮助落实农机库房、烘干机械用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鼓励在农机业务大厅、乡镇政务大厅、购机集中地等处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对需要现场安装、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要加强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承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资金结算和实施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要优先使用历年结余资金,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政策落实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里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2)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农机局。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并抄送省农机局。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各批次资金结算情况(见附件3)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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